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doc

投稿: 山子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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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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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申请;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八条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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