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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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函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关于《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意见建议的函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 贵委《关于征求对<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函》悉。
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读讨论,并广泛征求了基层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建议。
根据近几年我市学校安全管理实践经验,我们总的认为,《条例》宜进一步突出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学生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现将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反馈如下:
1、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的举办者、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建议增加"村级群众自治组织"作为责任主体,修改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村级群众自治组织、学校的举办者、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 理由:乡镇、社区、村居等在做好校园周边安全防范、隐患排查、防溺水、交通等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负有相应的职责义务。
村级群众自治组织直接与学生家庭联系,在督促学生监护人履行职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管理外来暂住人口方面,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鼓励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自愿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教育部门主导负责不妥,应由各级政府协调财政等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学生保险,或指定或鼓励均应由政府主导。
建议修改为"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鼓励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自愿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
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
"
3、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外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依法处理校园治安突发事件。
"建议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治安保卫单位,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外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依法处理校园治安突发事件。
" 理由:工作实际当中公安机关已将学校作为重点治安保卫单位,在各学校设立校园特别管护区,因此在本条中建议作进一步明确,增强公安机关的工作责任感。
4、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增加一条,明确社区(村、居)一级在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方面责任。
建议增加内容为"社区(村、居)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学生及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治安防范和安全隐患排查,营造安全的未成年学生生活环境"。
5、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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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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