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doc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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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 ,(繁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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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郀I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09】4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哂煤徒洜I行為,完善境內企業外匯資金內部郀I管理、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郀I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以發佈。
 《規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規定》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各分支機搆、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搆。
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 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郀I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經營和外匯資金哂眯袨椋晟凭硟绕髽I外匯資金內部郀I管理,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境內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它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不含金融機構)。
本規定所稱內部成員,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外匯資金集中郀I管理,是指境內企業內部成員(以下簡稱境內企業)依照本規定及其它外匯管理有關規定,使用境內自有外匯資金的行為,包括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實施外幣資金池管理、通過內部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

第四條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或經核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內部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進行。
 境內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可在委託貸款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進行。

第五條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當以其資本金外匯帳戶、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內可自由支配的外匯資金進行。
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軋差結算,並應參照國際金融市場同期商業貸款利率水準約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第六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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