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标同合理监设建程工.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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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标同合理监设建程工 ,准标同合理监设建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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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 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 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 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 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 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 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 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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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 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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