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的研究.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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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的研究 ,关于探究房地产开发中的五个基本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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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最复杂和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工程分包,其中涉及 业主、咨询工程师、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相互间的复杂关系。
尤其是当发生业主、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中的任何一方无力偿付债务甚至破产时,受损方如何根据有 关合同从尚有偿付能力的另一方那里得到合理补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包 前相关工作的成功与否。
  
一、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    工程分包的主要特点是:从市场的角度看,这时总承包商既是买方又是卖方,他 既要对业主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又要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并履 行有关义务。
   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的,分包的概念最初是为了总承包商的利益而提出的, 原则是只能将一项或若干项具体的工程施工分包给其他人,但不可以将其与业 主之间总承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出去。
总承包商不能期望通过分包,逃避自 己在总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他仍需对其分包商在设计、工程质量和进 度等方面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分包商在施工现场则要接受总承包商的统筹安排 和调度,对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 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尽管有分包商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的规定,法律上或有关合同 条件中都禁止总承包商将整个工程全部转包出去,或将整个工程肢解分包出去。
例如,我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 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包给他人。
”FIDIC合同条件第3条和第4.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业主通常在 工程招标时要求投标人提交准备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准备采用得分包商。
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未获业主同意而擅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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