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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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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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 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 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
必 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
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 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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