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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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水土保持 贵州省邮政条例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3-11-22关键字: 【阅读全文】 贵州省邮政条例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邮政业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业务、保障、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市、州、地、县邮政主管部门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邮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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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邮政事业是社会公用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 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业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的普遍业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业务。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 留邮政。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 危害邮政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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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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