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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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6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及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 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 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全市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城市古树名木 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按实 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养护责任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按 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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