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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机关:交通部、石油部 发布文号:〔78〕交公路字698号 发布日期:1978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1978年5月23日 时 效:有效 题 注: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1978年5月23日交通部、石油部以(78)交公路字698号发布
一、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必须依靠群众,密切协商,妥 善处理因敷设油、气管道或修筑公路所出现的相互干扰问题。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时,石油部门应将管道走向和使用要求等, 事先与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联系,在地形困难地段管道定线时,应有交通部门 主管路段的人员参加。
双方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根据“三结合”和现场设计的原 则,慎重研究排队干扰的具体措施,并在修建管道过程中切实执行。
在协商中,交通部 门如对现有公路有改建提高的计划时,应将该计划提供石油部门作为修建管道的参考; 如有已批准的改建公路设计或有关文件,应作为管道定线时的依据,以尽量减少相互干 扰。
在油、气管道附近新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按上述原则,事先与有关石油部门联系 协商。
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各自施工中,必须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受护公路、管道及 其附属设施的思想教育。
二、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管道,或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2.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3.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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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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