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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何适用判决形式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自1972年5月起在某镇小学任教,属镇公办教师。
2001年8月,经镇政府、县教育 局、人事局批准办理了内退手续。
2003年6月到
第三人华茂公司工作。
2004年9月1日5时许, 原告在公司门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
2005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
被告认定申请人张某发生事故时53岁,身份为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
第三 人华茂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遂于2005年9月30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第六 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
原告不服,向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行政复议,该厅维持了被告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
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其逾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二、法理评析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司法审查权是有限的,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案中, 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能围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来展开审理工作。
(一)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患病、负伤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1
2、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 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3、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第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离退 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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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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