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证言的主体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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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证言的主体资格 ,本文讲的是与法律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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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证言的主体资格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作证。
尽管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但从证人的自然本性、国外证人立 法、单位的作证方式及证言效力上看,应逐渐废弃单位的证言主体资格。
一、 证人的自然本性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庭如实进行陈述的
第三人。
证人向法院提 供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称为证言。
上述定义表明证人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感知能力。
所谓感知能力即证人能以自己的感官来观察体验事实 之能力。
婴儿、精神病人由于缺乏感知能力自不能作为证人。
如果他们成为证人不但不利 于查清案件事实,而且可能使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陷于混乱。
但是对于生理只有某些缺陷的 自然人应视情况而论:如盲人就其听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向法院提供证据,应是允 许的。
因为盲人的视觉器官的缺陷并不影响其听觉器官的官能,其感知能力是存在的。
其 他的如聋哑人就其看到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向法院作证也应是允许的。
这都是同样的道 理。
(二)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是随着民事、刑事纠纷的而产生的。
无论种纠纷都是 1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下发生的,不可避免地要为其他人所知晓。
因此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各国 法律都规定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应法院通知或传唤出庭作证的义务。
(三)证人是通过自己的感官亲自体验与案件情况有关事实的人。
只有经过证人的亲自体验 、了解的案件事实才比较真实可靠。
对证人转述他人听到或看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应尽 力查明其最初来源,寻找最初了解案件情况的
第一证人来出庭作证。
如果找不到其最初来 源也寻找接近最初来源的证人来出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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