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安全法》.doc

投稿: 变脸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安全法》 ,本文讲的是与法律相关的知识,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欢迎下载!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 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
该法的实施,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无疑具有重大的 促进作用,同时对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自该 法实施以来,笔者根据自己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实践,认为该法第7
5、76条在民 事诉讼的适用中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保险公司可否成为当然的诉讼主体该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
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 险的支付责任和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的确定,为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为 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者或其家属得到及时赔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 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 对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当然也应列为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
5、76 条既然明确了所参加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肇事机动车支付责任和赔偿责任,那么,在因 肇事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就成为义务主体之一,因为从程序上看 法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是义务主体,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即对其享有诉权。
从实体上看,保险 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给付义务。
因此,只要具备肇事机动车辆参加了
第三 1者责任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74.5KB
上传作者
变脸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