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题保险赔偿责任后的追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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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 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保险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 [案情]: 甲、乙、丙三车肇事致
第三人伤害,
第三人的损失为30万元,甲车未投保,乙、丙两车各投保
第三者 责任保险20万元。
事故责任为甲承担50%,乙、丙两车各25%.
第三人诉至法院后,乙、丙两车的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
然后两保险公司主张向甲车追偿 。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公司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1、依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不能享有代位追偿权。
(1)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责任保险有代位追偿权。
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因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 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该条规定是针对财产损失险而确立的代位追偿权,而保险法规定责任 1保险的是
第五十条和
第五十一条,是保险法规定的特别的财产险,从条文的上下关系判断,责任保 险不能适用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责任保险有代位追偿权。
(2)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不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无代位追偿权。
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 险虽均规定在保险法的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中,均属财产保险,但根据我国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是不同的保险,财产损 失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过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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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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