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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发〔1995〕17号,1995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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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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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发〔1995〕17号,1995年8月18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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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法发〔1995〕17号 (1995年8月18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 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 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 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船舶价值损失: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 网具、渔具等损失;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 、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 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 时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 ,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 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三)船舶损害赔偿还包括: 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 1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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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法发〔1995〕17号 (1995年8月18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 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 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 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船舶价值损失: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 网具、渔具等损失;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 、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 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 时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 ,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 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三)船舶损害赔偿还包括: 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 1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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