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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8月9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 会议通过 法释〔200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 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 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 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 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 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 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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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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