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确认浅析调解协议的司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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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浅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兰业福 汤学明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5号《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第 四部分,对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具有突破性的、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它搭建了多元制解决纠纷机制之 间良性互动的桥梁,形成内外结合的调解强力,扩大了当事人间对纷争自主规制的可能性,使当事人权利 能适时、便捷、低成本地有效实现,但在司法实践运用过程中,司法确认程序还是需明确以下六个方面的问 题,才更具有操作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制定的作用。
一、明确司法确认程序属非诉讼程序。
我国民诉法理论中,确认之诉的法律概念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纠纷争议的法律关系本身的一种状态 ,它不包括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本 身没有给付内容,而《意见》司法确认的对象是纠纷协商的结果是否合法、合理,它一方面对纠纷协商成立 的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合理、合法,这有点类似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查,另一方面还必须对调解过程是否合法、公正进行审查,它确认后,有些协议内容可能需要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因此,《意见》的司法确认程序 属非诉讼程序,它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确认之诉案件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笔者认为归结为五个方面:1.因司法确认程序须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确认申 请,所以当事人之间对纠纷本身已没有诉争,双方当事人名称均为申请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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