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6B章 职业退休计划(谘询委员会)规则一.doc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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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B章 职业退休计划(谘询委员会)规则一 ,香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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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B章 职业退休计划(谘询委员会)规则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26B章 职业退休计划(谘询委员会)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426章第73条) 〔1993年10月15日〕 (本为1993年第401号法律公告) 第426B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426B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提出建议的成员”(proposingmembers) 指建议组成谘询委员会的退休计划成员; “创会会议”(inaugurationmeeting) 指组成谘询委员会及由退休计划的成员选出该委员会首批成员的会议。
(1993年制定) 第426B章 第3条一般规定 (1)根据本规则须发出的所有通知,如已寄往─ (a)(如收件人是计划成员)收件人最后为人所知的住址;及 (b)(在其他情况下)收件人最后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须当为已妥为发出。
(2)凡某注册计划的任何成员要求获得提供计划成员的姓名地址,以供根据本规 则发出通知之用,则该注册计划的指定人士须向该计划成员提供该等姓名地址。
(1993年制定) 第426B章 第4条谘询委员会的组成 (1)如有10名或以上计划成员拟建议组成谘询委员会,他们可藉向每名计划成员 送交表明该项建议的面通知提出该项建议,而该通知则须附有附表表格1所 列的同意表格供成员签署。
(2)同意组成谘询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在上述通知发出后21日内,将一份已签 署的同意表格交回其中一名提出建议的成员。
(3)须有过半数计划成员同意,才可组成谘询委员会。
(4)提出建议的成员须在根据第(1)款送交通知后28日内,将在第(2)款所规定的 期间内交回的已签署同意表格提供予指定人士,而指定人士则须确保该等同意 表格可供拟查阅该等表格的任何计划成员在创会会议中查阅。
(5)指定人士在信纳在所规定的期间内已有过半数计划成员交回同意表格后,须 在举行创会会议的日期至少14日前,将创会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通知计划成 员、管理人及有关雇主,该通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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