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规例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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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水土保持 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规例 (第311章第43条) [1996年2月26日](本为199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第311O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O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 “建造工地”(constructionsite) 指进行建造工程的地方,以及与任何该等地方紧接的任何地区而用作贮存供或拟供建造工程使用 的物料或装置者;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work)包括─ (a)改建、建造、拆卸、维修、重建、修葺或支任何机场、拱形结构、桥梁、建筑物、水道或沟渠、烟、 船坞、排水渠、堤、围板、照明设备、码头、公共设施、铁路、道路、供维修用通道、遮蔽处、斜坡、街 、电车轨道或缆车轨道、隧道、墙壁、引水道、货运码头或其他构筑物的整体或其任何部分的工程; (b)浚挖工程; (c)从土地挖取任何物体的工程; (d)打椿工程; (e)采石工程; 1 (f)任何前滨及海床的填海工程; (g)就(a)、(b)、(c)、(d)、(e)或(f)段提述的各种操作作准备而涉及的任何工程;及 (h)与(a)、(b)、(c)、(d)、(e)、(f)或(g)段提述的任何操作有关或为该等操作而使用机械、装置、 工具、装备及物料;“建造废物”(constructionwaste) 指源于建造工地或位于建造工地的任何废物; “许可证”(permit)指监督根据第6条发出的许可证; “露天焚烧”(openburning)─ (a)指任何种类的物料在无任何围蔽情况下于户外燃烧,而燃烧的产物并非经由烟疏导者; (b)并非指通常而一般地使用烙铁、喷灯或相似用具作其预定用途时所伴随的燃烧。
第311O章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所有露天焚烧,但以下所列者除外─ (a)在习俗或宗教仪式、节日及节日场合上向死者或神灵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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