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问的任责全安程工理监程工关有.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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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的问题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 全承担监理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 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 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
因此这种认识 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 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 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 任委托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 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 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 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 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 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 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
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
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 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 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
《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 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 术方案、进度计划。
”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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