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研究.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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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研究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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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 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
第六条
第二款、
第七条、
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 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 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优 惠扶持的相关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 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 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 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 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六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费,并对在校 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 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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