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的研究.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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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的研究 ,工伤纠纷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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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认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王静,虽是无证驾驶, 但其所受的伤仍属于工伤。
  下班途中遇车祸    王静是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职工,2003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 转弯交叉路口时,遇到当地村民王爱民驾驶的农用车,当该农用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王静驾驶的 两轮摩托车时,将两轮摩托车刮倒。
王静随后被送往镇江市
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后法医鉴定结 论:王静为三级伤残。
   2003年9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王爱民驾驶机动车经 交叉路口,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静不负此事 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静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款2 00元。
  工伤认定遭遇否决    2004年6月29日,王静向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4年9月2日作出 1决定:王静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农用车相撞,对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第一款不认定工伤。
  王静不服,于2004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认定。
   王静遂向丹徒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重新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静受伤,系肇事司机王爱民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王爱民负此事故全部责 任,而非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
因此王静受伤与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 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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