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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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10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 【正文】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5号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 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使用行为,保证国家安全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是指国家安全部统一制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 志。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应当依 照本规定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第四条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的指挥车、执行侦察保卫任务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管理,确定人员统一保 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需要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时,应 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故意损毁、遗失。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依法履行 下列职责: (一)查验公民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检查身份不明人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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