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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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 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 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 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 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 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 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 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公共场 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 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 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 次等方面给予照顾。
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 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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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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