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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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市长郭洪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 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
第九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十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二、对《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2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
2.将第十八条中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删除第十九条。
三、对《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市政府第63号令)作以 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
2.删除第十二条第(二)项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将第十六条
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低保的随机抽查制 度。
每年的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 0%,并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养老、再就业中心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为 其管理的养老、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标准等相关证明”。
四、对《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
第三十一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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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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