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03修订)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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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03修订)方法 ,解读敲诈勒索罪修改三大亮点的研究。欢迎下载!
【法规名称】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03修订) 【颁布部门】 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查看 【颁布时间】 2004-02-10 【实施时间】 2004-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03修订)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 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10日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 6年12月3日山西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 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 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 及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 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管 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本市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它用水。
对各行业和居民生 活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分类定价。
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 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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