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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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 惩处农机事故责任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构的驾驶、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因违反农 业机械安全监理规章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 失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区域发行的农机事 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二)认定事故责任; (三)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 (四)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 ,责任分明,处理公正。
第六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数额,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 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划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农机发生事故后,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 须采取措施,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 ,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调查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和生产秩序。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 真实情况。
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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