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方法.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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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方法 ,解读敲诈勒索罪修改三大亮点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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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 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 拉机、农用运输车及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机。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 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 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 负责实施。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确保安全作业的原 则。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六条  购置农业机械的,须经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号 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发生转卖、转籍、报废等事宜的,应事先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 手续;发生其他变更事宜的,需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未领取正式号牌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确需行驶时,机主应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 领临时号牌,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八条 农业机械牌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
  
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定期接受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 续使用。
  第十条  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上县乡道路和省道、国道行驶的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规范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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