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新).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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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新)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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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 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 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 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建设责任)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 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六条 (建设和质量标准)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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