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doc

投稿: 清风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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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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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 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常规〔2005〕28号 关于贯彻执行《常州市 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增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2004年版)的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按照苏建规 (2004)22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常州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实际,特制定《 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现予印发,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一并执行。
本补充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简称《技术规 定》)的章节结构,一方面对《技术规定》中要求各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加以 确定的内容予以明确;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相关条款,并在满足 《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部分控制指标。
本补充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 定 二○○五年九月一日 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1、表2.3.4中注:
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调整为:旧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高速、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及戚墅堰 老城区、戚机厂。
(戚墅堰老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铁路、南至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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