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doc

投稿: 小雨纷纷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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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该论文关于教育,经融,证券,理工,建筑,道路,桥梁,公路,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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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 缺陷及改进建议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及内容突破(一)保险 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 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 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 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 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 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 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 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 程碑(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 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 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 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 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 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 1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 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 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 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 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 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 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 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一 )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 求“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 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 例引入了“保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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