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1.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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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1 ,绿线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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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总 则 根据《佳木斯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和严 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佳木斯市城市绿线管理办 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应依据《佳木斯市城市绿线管理办 法》
第六条之规定划定。

第四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 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 1统规划、《佳木斯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绿 地建设。

第六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配套建 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 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

第七条 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 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他设施应当责令迁出或限期拆除。

第八条 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因特殊情况,确 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 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园林绿化 2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 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 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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