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管公物警察权之分解研究:城市容.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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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管公物警察权之分解研究:城市容 ,关于城管公物警察权之分解研究:城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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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公物警察权之分解研究:城市容貌   
一、什么是城市容貌    城市容貌,又称为城市市容。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没有 就其概念、范围作出清晰的说明,所以我们不测不参照《城市容貌标准》。
1986年6月20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部颁发《城市容貌标准》;现行的是2009年5月1日开始使用的国家标准。
根据这个标准中的术语解释:城 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 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   
二、景观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公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对“城市市容”的保护条款。
例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 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 的物品。
”再如:处罚“(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 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甚至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可 以责令拆除,甚至强制拆除和罚款。
   “容貌”“景观”都是名词。
给与“市容”如此大强度的公物警察权保护,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这属于一 种新种类的公物吗?   
三、城市容貌标准的范围    传统的公物以有体物为主,道路,桥梁,水体,空气,林木之类皆属之。
无体的公物则有电磁波之类。
表面上 看景观很像一种新型的无体公物。
台湾学者吴庚认为公物的特征“一系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二系处于国 家或其他行政主体支配之下”,似乎也说得通,但是还是感觉不对劲。
我们不妨回过头再详细看看,所谓“ 城市容貌”到底包括什么?    1986版:“城市的道路、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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