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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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 ,关于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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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 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 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
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修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 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 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 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 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
  
第七条  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 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   (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   (五)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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