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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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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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0月27日省人民 政府
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官正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 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 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垃圾、粪便无害化 处理等先进技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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