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doc

投稿: 爱,中央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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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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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 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 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 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 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 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 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
建立健全省、州(市)、县( 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 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 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 、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 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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