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追究与避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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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追究与避险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杨宗谦 我国自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开始,经 过十多年的努力,建设监理已为广大工程建设者认识和接受,建设监理制已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已得到了明确。
但对监理工 程师到底应该对安全负多大责任?如何防范监理的安全风险?是我们必须面对 的课题。
一、对监理安全责任的三个典型案例的思考
1、2000年10月25日,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垮塌事故。
调查认定工程 监理方未对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在条件不具备时同意施工 方浇筑混凝土(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工程监理方发现工期不合 理、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结果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 刑5年。
2、上海地铁4号线的坍塌事故。
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作了变更,将隧道冷冻施工 的冷冻管数量、长度作了减少,工程监理方未认真复核审查;现场巡查不力,未及 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现场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4年。
3、2005年9月,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工地,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 板支撑体系突然坍塌,造成重大事故。
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和土建监理员被追究 安全责任,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这三个项目安全事故的责任处理表明,监理很难规避安全监理不到位的责 任,随之的责任追究更要引起我们全体监理工程师的高度重视。
二、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外部原因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激烈,建筑开发商和承包商都在努力追求各 自的经济效益。
一方面部分开发商存在 “低价招标”,低价招标实际上在某种程度取消或压缩了安全措施费用;另一方面 部分承包商不但争抢“低价中标”,而且还要垫资,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 各种费用支出,一些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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