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地位在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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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地位在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在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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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目前,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种做法的基本依据 是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
《通知》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 制作的调解、调解终结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按该解释之规定,在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必须先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处理,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调解前置。
这一做法, 对于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优势确实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 完善,这一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改进。
  
一、 交通事故赔偿属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当事人应当直接享有起诉权    在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特点。
而且这一法律关 系是基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展开的,是民法直接调整的对象。
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因人身权、 财产权受到损害,也就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 调解前置系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时代,以行政方式解决私权纠纷是其显著特点,就连百姓的家务矛盾也由单位、政府调解,而作为专门 解决各类纠纷的人民法院则简化为只办刑事案件,成为专政的工具。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在性质上属 于行政调解,硬性规定调解前置是行政机关对私人领域的不当干涉,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 法。
  
三、 调解前置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   法院的受案标准是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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