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

投稿: 猪仔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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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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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 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区绿化 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 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城市绿地招标投标行为,从 事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单位、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和有关 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镇江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主管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 投标工作。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站受市园林局委托负责园林绿化养护招标 投标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起草年度养护招标计划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项目的登 记; (三)指导、检查、监督有关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制定养护考核标准及办法,定期实施检查考核。

第四条 下列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 (一)市财政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10000平方米以上或年养护 经费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绿地项目(不包括专类公园、苗圃); (二)已向社会进行招标养护且合同养护期限已满的项目。

第五条 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实行招标单位负责制,招标单位为园林绿化设 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六条 招标人需要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应当向市园林局申请办理项目 登记。
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予以登记: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确定接收管理 单位,施工单位保活期满一年(或根据施工合同养护期已满)且整改验 收已合格; (二)该项目所需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已具备; (三)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四)养护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七条 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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