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doc
内容介绍
解析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 ,解析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欢迎下载!
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 级别管辖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表现得极为复杂和隐秘,同时也因其高度的职权化运作原理的运用而 显得格外灵活,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对级别管辖的最终确立当事人几无话语权,更遑论 程序的参与权和选择权了。
可以说,在级别管辖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挤压到了最小空间,完全处在 被动适应状态。
这样一种级别管辖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与当事人主义的改革走势是难以相容的。
如何按照 当事人主义诉讼原理改造我国的民事级别管辖制度,从而使之更加充分地体现出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属性并 彰显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正义性,有效地克服司法地域化所带来的诸多流弊,便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 应当一体解决的重要课题。
正是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通过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 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并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司法解释共11条,其创新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含混之处予以了明确,完 成了司法解释应当完成的功能。
其二,对此前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一次集中性的梳理和整合, 并揭示其有悖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立法精神之处,实现了司法解释的内容向立法内容的准确性回归。
这体 现了司法解释的自身更新和自我否定的特性。
其三,对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相关空白点予以了填补,实现 了司法解释对立法规范的促进和拾遗补缺的能动作用。
就此三方面而论,该司法解释的进步意义乃是不言 而喻的。
以下就其制度性价值分别述评。
一、明确了当事人对级别管辖享有三大权能:异议权、请求裁判权和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管辖权的异议制度。
从立法逻辑上说,第38条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其既然没 有排除对级别管辖的适用,那自然适用于当事人对级别管辖的异议;换而言之,当事人所享有的管辖异议权 ,不仅仅指向地域管辖,而且可以针对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51.5KB
上传作者
雅雅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