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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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4-27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环发[2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委(建设厅):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 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 理。
三、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 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 合要求的围档。
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 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 逐段施工方式。
(三)市区拆迁后工地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 府可依法收回土地,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或铺装。
四、加强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
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积极推行 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五、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
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 止扬尘措施;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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