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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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306 85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 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 压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2培训方法:
4.
2.1 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4.
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
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面定。
4.4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 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l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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