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doc
内容介绍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资料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秦大河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 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一、
二、三类 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 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 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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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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