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pdf
内容介绍
第一条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 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应当严 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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