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doc

投稿: 帮助中心 更新: 2025-03-3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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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转发资料供参考。 整合的一些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共有十七条。 一、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并统筹规划专业分类。 三、专业类别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新增专业类别需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四、级别设置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五、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类别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机构为注册管理机构。 六、执业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执业。 七、评价方式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八、考试大纲与命审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编制和命审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编制和命审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九、注册初审与终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机构负责其他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机构负责终审,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十、继续教育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类别接受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学时不少于总学时一半。 十一、配备要求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需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自办法施行起2年内达15%左右并逐步提高;金属冶炼单位自办法施行起5年内达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十二、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与注册管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十三、职业资格证书意义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视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十四、职称对应 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职称评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按现行制度执行。 十五、证书视同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十六、解释与施行时间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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