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总局令28号.doc

投稿: 浮生若梦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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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总局令28号.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 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 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 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 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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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 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 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 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 探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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