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内容介绍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 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 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 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 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 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 99jianzhupprar 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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