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规程农田水利会组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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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 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农田水利会组织规程 第 1条 本规程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条 农田水利会由主管机关依下列原则视各该事业区域之地理环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设施及经济利 益核定设立之。
但本规程施行前已设立者不在此限:
一、一个水系之灌溉区域以设立一个农田水利会为原则。
二、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不同水源之灌溉区域以设立一个农田水利会为原则。
第 3条 农田水利会应依地政机关之地籍资料,建立其事业区域内受益土地之地籍资料,并造列会员名册。
第 4条 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受益土地,发生权利取得、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致会员会籍异动时,农田 水利会应依职权或当事人之申请,取得地籍异动资料变更会籍,并通知当事人。
当地地政事务所办理地籍异动登记时,得应当事人之要求将登记之地籍异动资料副知当地农田水利 会。
第 5条 依本通则第十五条报主管机关核准时,应叙明事由、停权范围及期间,并于主管机关核准后通知受 停权处分之会员。
第 6条 本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之会务委员会职权事项,应由农田水利会提会务委员会审议。
主管机关交办之重大事项或经报准之紧急措施事项,农田水利会应向会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 7条 会务委员会以实有会务委员数为应出席人数。
会务委员连续二次会议(包括临时会) 未依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请假而不出席会议者,视为辞职,并自
第二次会议结束之 次日起生效。
前项视为辞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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