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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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欢迎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1994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届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二届第42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 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 ,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区的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防风 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 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四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 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洪水、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 (二)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三)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 情况报告; (四)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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