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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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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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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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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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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暂行 ,法律知识办法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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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作的 顺利开展,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所有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报废重建、设备更新和 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省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指导,省、市、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权限负责项目监管。
第二章 设计和审批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应符合我省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规划。
第六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应报当地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核准)。
项目涉及增容的, 在立项(核准)前应编制更新改造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办理相应的取水许 可申请。
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实行分级管 理。
第八条 更新改造后总装机容量达5000kW或单机容量达2500kW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改造后总装机容量大于2000kW且小于5000kW或单机容量大于 1000kW且小于2500kW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它项目由县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九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具体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 法》(浙水建[2002]57号)实施。
第十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方案应结合电站实际,充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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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作的 顺利开展,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所有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报废重建、设备更新和 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省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指导,省、市、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权限负责项目监管。
第二章 设计和审批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应符合我省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规划。
第六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应报当地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核准)。
项目涉及增容的, 在立项(核准)前应编制更新改造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办理相应的取水许 可申请。
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实行分级管 理。
第八条 更新改造后总装机容量达5000kW或单机容量达2500kW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改造后总装机容量大于2000kW且小于5000kW或单机容量大于 1000kW且小于2500kW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它项目由县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九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具体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 法》(浙水建[2002]57号)实施。
第十条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方案应结合电站实际,充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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