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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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 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 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 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
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 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 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 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 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 文件中。
” (二)
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 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 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 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 (三)
第三条
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 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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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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